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申14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铁岭宏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公合村新安屯。
法定代表人:谭志宏,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铁岭宏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5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1.依法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5314号民事判决书;2.一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给付的借款292万元,被申请人向法庭出示的转账记录与本案事实不符,双方是在一起合伙做生意,是投资合作关系,并非借贷关系;2.沈阳联鑫发水泥制品厂与辽宁庆圆通信服务公司对采购产品名称、产品质量、产品有采购合同作为事实证据,证明双方投资在先,转账在后,所以认定借贷关系错误;3.被申请人起诉状记载案涉23笔合计226万元转款,从未让法定代表人庞广忠和我本人写过借条与收条,本人所出具借条和签字均是后补的,由于我没有考虑周到,就按照对方要求在提前写好的借条上签了名字及数字,实际情况是投资款而不是借款;4.被申请人向法院出示的借条及转账证明双方投资合作意向,虽无投资协议,但事实存在,该公司隐瞒事实真相,以欺骗的手段与虚假事实将其投资合作在一起做生意变成借贷而起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庭审法官没有查清是投资合作还是借款,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草率作出错误判决;5.铁岭宏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庆圆通信服务公司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向不同法院重复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依法对其驳回起诉;6.本案涉嫌刑事案件,应中止本案审理。
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为投资款还是民间借贷借款的问题。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4月22日***在一份《借条》上签名并捺手印,该借条记载:铁岭宏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从2019年10月13日开始至今分以下23笔借款借给***226万元(详见汇款明细)。《借条》下方书写“一个月内还款”并由***签名捺手印。原审法院依据本《借条》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打款明细》《转款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偿还被申请人借款226万元。现***主张案涉款项为投资款而非民间借贷借款,应提供反证证明其主张。***辩称,借条和签字均是后补的,由于没有考虑周到,就按照对方要求在提前写好的借条上签了名字及数字。在《借条》上签名捺手印,应视为***对案涉借款事实及金额的自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其作出自认行为表示的法律后果。再审询问时,***提交沈阳市联鑫发水泥制品厂与辽宁庆圆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原件一份,欲证明案涉款项是依据本合同而产生的投资款。该合同曾在原审中质证,但因为***提交的是复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而未被采信。经审查,本合同为预制井采购合同,合同主体并非被申请人辽宁宏泰通信工程公司而为另一主体辽宁庆圆通信服务公司,合同也并无体现案涉款项为***与被申请人投资合作款的相关约定,且虽合同法定代表人处为刘冬华印,但其在本案中的身份是案涉款项的打款人、被申请人辽宁宏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会计。综合以上情形可以认定,该合同并不能证明***有关案涉借款为投资款的主张。故,仅凭***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案涉款项是被申请人与其合作的投资款的主张,不足以推翻其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审结论,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判决***偿还被申请人借款226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曌鋆
审 判 员 贾俊兴
审 判 员 姜 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李美萱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