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82民初47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原市分公司,住所开原市开原镇光明街6委8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满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庚,辽宁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铁岭宏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铁岭市西丰县西丰镇公合村新安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原市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铁岭宏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9)辽1282民初601号原告铁岭宏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开原市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系原告对开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劳仲案字【2018】93号仲裁裁决书不服而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因两件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且均在本院起诉,故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辽1282民初601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杨君启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