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通达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市通达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202民初3934号 原告:铁岭市通达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27委4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代理权限:参加庭审,进行法庭辩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建设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代理权限:参加庭审、进行法庭辩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铁岭市通达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广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人民币1177344.78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所欠工程款的利息105764.58元,按照四倍计算是423058.33元;3、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全部受理费22658.6元(诉讼费20525元、保全费2133.6元)4、原告保留追要从即日起到还清全部工程款的全部利息和滞纳金。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到2020年6月铁岭市通达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原单位名称为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2021年7月改为现用名)施工的99个单项工程,经广电公司验收合格后,广电公司同意并通知通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批共54张,总金额4197280.72元,广电公司分11次给付通达公司工程款3019935.94元,广电公司尚欠通达公司工程款1177344.78元。附:1、广电公司与通达公司财务往来表一份;2、99个单项工程名称表一份;3、通达公司向广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批共54**印件;4、通达公司与广电公司签约的工程承包合同。 被告广电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给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原、被告长期合作多项工程,我公司均是分期给付,而不是一次性结算,双方是分批分期给付,原告诉求数额有未到期的,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并未约定利息和滞纳金,而且根据之前法庭审理情况,双方并未实际对账,被告不存在恶意拖欠情况,所以原告的主张不能有利息和滞纳金,原告擅自提出诉讼,造成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利息及滞纳金原告没有主张依据,应不予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举示证据的审核及认定: 1、出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份,证明原告给被告施工及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5份中有3份合同是未到期款项,110万的到期了及138万的付大部分了,根据合同约定是在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工程款,并且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和滞纳金,合同不能证明实际欠款数额,只能证明双方承包关系。 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予以采信。 2、出示发票54张,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12批共54张,总金额4197280.72元,广电公司分11次给付通达公司工程款3019935.94元,广电公司尚欠通达公司工程款1177344.78元。经质证,被告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存在未到期合同。 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9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广电公司有限电视网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为开原兴工路地埋管道干线工程、银州区银泰活力城新网工程等59项工程,工程于2016年12月31日开工、2018年5月31日竣工、工期516天。2.2019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广电公司有限电视网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清河区清河路干线地埋工程、清河农业银行西至十六中火车道西干线地埋工程等,工程于2017年3月31日开工、2019年6月20日竣工、工期812天。3.2021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广电公司有限电视网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小区光缆网络优化工程、银州区银泰活力城B区新网入户工程等,工程于2017年3月25日开工、2020年10月11日竣工、工期1294天。4.2021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广电公司有限电视网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西丰米场地埋干线工程,工程于2019年5月20日开工、2020年6月30日竣工、工期406天。5.2021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广电公司有限电视网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名称银州书香门第小区光缆新网工程,工程于2020年6月5日开工、2020年6月10日竣工、工期6天。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经总公司工程建设部终审通过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的90%,之前原告提供全额工程款发票;最后10%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年后经被告确认工程质量不出现任何问题,免息支付结清10%尾款(质保金)。被告为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4张,总金额为4197280.72元,已付工程款3019935.94元,尚欠工程款1177344.7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进行有线电视网络工程建设,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177344.78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因合同未对利息起算点及计算标准作出约定,故利息起算点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21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工程款1177344.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原告诉求数额存在未到期合同,但并未就此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铁岭市通达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77344.78元及利息(以1177344.7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76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广电辽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