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通达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铁岭市通达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196号
原告***,男,1981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系熊官屯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
被告**,男,1978年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岭市通达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铁岭市通达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铁岭市通达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