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5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山南幅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南市乃**泽当镇三湘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监利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四川合江县人。
上诉人西藏山南幅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南幅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琼结县人民法院(2019)藏0524民初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山南幅星公司上诉称,秦锋诉***、山南幅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以**与***口头形式约定的合同明确**安装***承包的下水乡法庭建设工程的铝合金门窗,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该铝合金门窗的加工是在**住所地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的规定,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没有事实依据,将安装地当作加工承揽地,违背法律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山南市乃**,不在琼结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诉争的标的即铝合金门窗由**安装在琼结县下水人民法庭,这一事实表明琼结县下水乡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故琼结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琼结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洛桑顿珠
审判员程月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