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旺福装饰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旺福装饰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4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旺福装饰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址赤峰市。
被执行人:陈晓红,住址锡林浩特市。
被执行人:赵弘义,住址锡林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旺福装饰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2502执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吕 炎
审判员 徐飞能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包宇尘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