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旺福装饰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旺福装饰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浩特华膳楼餐饮美食发展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华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7)内2502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旺福装饰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华膳楼餐饮美食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华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展览馆南侧湖心岛。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锡林郭勒盟旺福装饰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浩特华膳楼餐饮美食发展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华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旺福装饰装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华膳楼餐饮美食发展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华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076547.2元、案件受理费11600元、执行费13281.47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华膳楼餐饮美食发展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华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齐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