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库车某某隔墙板厂、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923民初63号之一
原告库车***隔墙板厂(以下简称***隔板厂)与被告新疆华盛利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利川公司)、新疆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隆公司)、李月峰、涂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库车***隔墙板厂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库车***隔墙板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隔墙板厂撤诉。
审  判  员   张桂林
书  记  员   晏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