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托克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123民初6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托克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托克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托克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成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托克逊县新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惠        昕
书  记  员   木合热皮叶·艾牙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