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4026执保185号
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昭苏县利融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540万元的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昭苏县利融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540万元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马哈孜
审 判 员 唐鹏飞
书 记 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