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4026财保9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565,6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TATK210014号《天安财险诉讼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4,565,6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财产线索:1.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开户行:昭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行号:402899700017,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新华西路支行,开户行号:105898000122,账号:×××。2.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政务新区支行,开户行号:105375089002,账号:×××;开户行: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车站支行,开户行号:402375002203,账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唐   杰 审  判  员   古丽孜娜提 审  判  员   唐 鹏 飞
书  记  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