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中宇金盾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恢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8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宇金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恒东街29号******小区33号楼4**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宇金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477,589.78元,已执行标的为77,246元,未执行标的为400,343.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2022年7月14日、2022年9月17日、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2月7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2月3日、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银行账户有数额较小的存款,本院已于2022年5月23日、2022年6月10日、2023年2月27日、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6日分别进行冻结,冻结期限均为1年,已扣划77,246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委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江铃牌车辆手续(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中宇金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信息,但均为重大疾病险、健康险等险种;被执行人中宇金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保险信息。 2.关于房产/不动产:本院通过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2年9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本院于2023年3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中宇金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中宇金盾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 立 芬 审判员 杨 延 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