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执保82号
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事项如下: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其他等值财产,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昭苏县利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以上冻结查控总金额以29,965,640元为限。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昭苏县分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滁州志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昭苏县利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以上冻结总金额以29,965,64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杜 胜 儒
审 判 员 **努尔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山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