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56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8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嫚,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被执行人:中宇金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恒东街29号******小区33号楼4**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泰克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宇金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3750.29元,执行到位66160.51元,未执行477589.78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5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忠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