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3422民初167号
原告:***,男,1989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系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被告:**,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被告:云南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一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和志刚,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私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尚未向两被告进行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文书的送达,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阿茸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都巴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