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423民初157号
原告:何青山,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香格里拉市供排水公司一单元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0006984560X3。
法定代表人:和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男,藏族,1992年5月16日出生,住维西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香格里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迪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何青山于被告云南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疑难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2018年10月26日,因原告申请鉴定扣除鉴定期间201日。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青山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青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何青山负担。
审判长*晓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小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