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2018号
原告:吉林市天龙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陈花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建,男,该公司内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若寒,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沈文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族亮,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鑫,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吉林市天龙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天龙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市天龙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天龙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9.95元,由吉林市天龙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 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婉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