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住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14732号 原告:北京住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住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住六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住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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