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6074号
原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