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200号
原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翠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618133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宽城区新月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12399353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58元,由原告辽宁金帝劳务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