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男,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邢信忠,男,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信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支付***72043.11元。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