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异74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彩虹西区。
异议人(案外人):**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寻山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刚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丁世财,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荷塘南区。
被执行人:姜磊,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彩虹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世财与被执行人**、姜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异议人**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申请人***在异议申请人**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的工作已6年多,2020年4月13日,由于疫情影响,异议申请人法人张刚建房屋抵押贷款壹佰肆拾万元作为公司采购款,后汇入财务出纳*****市农村商业银行6223××××4532账号内,2020年4月16日使用该款项,发现资金冻结150000元。请求:一、中止履行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82执4581号执行裁定书。二、请求停止冻结被执行人姜磊配偶***(身份证号:37060219********)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双泊分理处6223××××4532账户存款150000元的执行通知。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丁世财与被执行人**、姜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82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丁世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2020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9)鲁1082执458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姜磊配偶***(身份证号:37060219********)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双泊分理处6223××××4532账户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另查明,被执行人姜磊、案外人***于2008年7月9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冻结的银行账号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应当认定***为该账户存款的权利人,案外人**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账户内的存款系该公司的材料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登记在案外人***账户内存款发生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姜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执行人姜磊享有财产份额,在被执行人姜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本院对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部分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不足以排除执行,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案外人**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邹国强
人民陪审员  苑克华
人民陪审员  孙永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异74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彩虹西区。
异议人(案外人):**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寻山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张刚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丁世财,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荷塘南区。
被执行人:姜磊,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彩虹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世财与被执行人**、姜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异议人**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异议申请人***在异议申请人**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担任出纳的工作已6年多,2020年4月13日,由于疫情影响,异议申请人法人张刚建房屋抵押贷款壹佰肆拾万元作为公司采购款,后汇入财务出纳*****市农村商业银行6223××××4532账号内,2020年4月16日使用该款项,发现资金冻结150000元。请求:一、中止履行山东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082执4581号执行裁定书。二、请求停止冻结被执行人姜磊配偶***(身份证号:37060219********)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双泊分理处6223××××4532账户存款150000元的执行通知。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丁世财与被执行人**、姜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82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丁世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2020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9)鲁1082执458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姜磊配偶***(身份证号:37060219********)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崖头双泊分理处6223××××4532账户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另查明,被执行人姜磊、案外人***于2008年7月9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冻结的银行账号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应当认定***为该账户存款的权利人,案外人**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账户内的存款系该公司的材料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登记在案外人***账户内存款发生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姜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执行人姜磊享有财产份额,在被执行人姜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本院对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部分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不足以排除执行,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案外人**市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邹国强
人民陪审员  苑克华
人民陪审员  孙永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