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民初726号
原告: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岭胶村。
法定代表人:郭进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玮,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亮,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十字社区园滨西路715号。
法定代表人:郑伯洪。
原告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元,由原告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薛爱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