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民终1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226808938331。
法定代表人:罗永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娟,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666号1号楼1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3215706W。
法定代表人:郑伯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婷娟,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山村委”)因与被上诉人***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容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1)闽032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老山村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正容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存在附条件条款何时成就约定不明”是错误的。只有在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到位后老山村委才支付工程款。
正容达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存在“上级主体、拨付时间、拨付金额约定不明”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理由:1.从字面意思理解,所谓“待上级资金补助到位后”的约定本身就存在“主体约定不明”的情形,案涉合同的条款中并未明确所谓的“上级”具体是指哪个上级、哪个部门。一审判决认定其主体约定不明,并无不当。2.老山村委在“补充条款”中将“上级”解释为“省级、市级”,随后又在一审庭审中提交《证明》一份,主张所谓的“上级”是指“交通局省补、市补”,而后,又声称之前已付的70万工程款来源于“扶贫资金”。根据常识逻辑,“上级”“省级、市级”两种说法完全无法跟“交通局”关联起来,更无法与“扶贫资金”相关联。老山村委自身对“上级”的作出的这两种常人无法关联起来的解释,这种行为本身就说明了本案存在“上级主体”约定不明的情形。3.一审已查明如下三个事实:(1)老山村委一审时自认无其他收入,所有财政收入均来源于上级拨款;(2)一审法院在保全阶段发现老山村委账户余额近90万,足以支付案涉工程款;(3)老山村委一审自认其上述账上款项,包括已支付的70万元均未注明专款专用。从以上三个事实可以得出结论,老山村委账上的90万必然也是来源于所谓“上级”或“扶贫资金”,那么,老山村委却在有90万上级补助或扶贫资金时抗辩称“上级资金未到位”,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逻辑。
正容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老山村委立即向正容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7438.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19日起以19743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日为17472.74元);2.判令老山村委返还正容达公司预留的保修金4723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8日起以4723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日为1468.51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老山村委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正容达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以1338620元中标老山村委发布的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老山至西山路面硬化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2017年12月23日,正容达公司与老山村委就案涉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合同主要条款》第5.2条约定:“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并经上级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待上级资金补助到位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合同协议书格式》第10条约定:“保修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合同签订后,正容达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施工。2018年3月18日,案涉工程竣工后经正容达公司、设计单位福建省讯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世纪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老山村委共同验收合格。2018年11月19日,仙游县审计局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作出仙审投报[2018]406号《审计报告》,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944672元。至今,老山村委仅向正容达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尚欠工程款197438.4元及保修金47233.6元(944672×5%=47233.6)未支付。故此,正荣达公司于2021年1月8日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正容达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同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闽0322民初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在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苍支行9040××××1025账户上的存款263613.25元。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老山村委与正容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结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工程经过正容达公司施工后经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经仙游县审计局审核后造价944672元,双方无异议。故此,对正容达公司请求老山村委继续支付尚欠工程款197438.4元及保修金47233.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此,正容达公司请求老山村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自2018年11月19日起以19743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9743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自2020年3月18日起以4723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正容达公司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对老山村委的抗辩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的主张,根据上述证据分析,存在不合理不公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判决:一、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容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97438.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11月19日起以19743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9743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容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4723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3月18日以4723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4元,由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正容达公司未提供新的证据。老山村委提供以下证据:通知、工程量签证单、结算情况说明函各一份,欲证明应当扣减工程款18042元。正容达公司质证认为,1、超过举证期限,应当不予以采纳。2、不是新的证据,老山村委怠于履行举证责任。3、没有原件,真实性不予以认可。本案已经审计过了,双方一审对审计金额均是认可的,正容达公司并未对于核减工程款的通知予以认可,老山村委单方面的声明不足以推翻审计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老山村委提供的证据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涉案工程经过仙游县审计局审计,双方对工程造价已经经过确认没有异议,正容达公司对老山村委审计后要求核减工程造价18042元也不予认可,故对老山村委主张要求核减该金额的主张不予认可。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对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根据老山村委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分析如下:案涉《施工合同》第5.2条以及后面补充条款的约定“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并经上级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待上级资金补助到位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等”。该合同对“上级”未明确约定,对拨付的时间也没有明确约定,仙游县石苍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出具的《证明》也没有明确可以给付的时间,即案涉《施工合同》存在附条件付款何时成就约定不明。而涉案工程在2018年3月18日就已经完成并经验收交付给发包人老山村委使用,且工程也经过审计结算,老山村委应当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老山村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54元,由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祖青
审判员 郑荔琼
审判员 黄 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青婷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