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

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容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22民初418号
原告:***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666号1号楼1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3215706W。
法定代表人:郑伯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226808938331。
法定代表人:罗永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娟(实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容达公司”)与被告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山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容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华与被告老山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蔡莉娟(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容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老山村委立即向正容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7438.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19日起以19743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日为17472.74元);2.判令老山村委返还正容达公司预留的保修金4723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8日起以4723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日为1468.51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老山村委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正容达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以1338620元中标老山村委发布的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老山至西山路面硬化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2017年12月23日,正容达公司与老山村委就案涉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合同主要条款》第5.2条约定:“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并经上级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待上级资金补助到位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合同协议书格式》第10条约定:“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018年3月18日,正容达公司竣工交付案涉工程,该工程经正容达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老山村委共同验收合格。2018年11月19日,仙游县审计局作出仙审投报[2018]406号《审计报告》,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944672元。结合审计结果及相关合同约定,老山村委扣除预留的保修金47233.6元(944672×5%=47233.6)后,应向正容达公司支付897438.4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老山村委仅向正容达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尚余197438.4元未支付。至2020年3月18日保修期满后,老山村委也未退还47233.6元保修金。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今投入使用已两年有余,但正容达公司多次向老山村委催讨工程款及保修金,老山村委均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老山村委辩称,正容达公司诉称的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及工程价款、工程款已经支付70万元均无异议。但根据双方于2017年12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第5.2条款以及后面补充条款的约定,案涉工程款应该待上级资金补助到位后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5%,上级资金补助是指省级、市级补助资金,该省级、市级补助资金是包含在合同总价1338620元中的。老山村委认为附条件的合同应该待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本案中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尚未到位,因此,根据双方的约定,老山村委未付给正容达公司工程款并未构成违约。涉案工程款待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同意支付给正容达公司。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正容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审查认为,老山村委对正容达公司提供的正容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仙审投报[2018]406号审计报告各一份无异议,本院可予以确认。正容达公司对老山村委提供的老山村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可说明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诉讼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老山村委尚欠正容达公司工程款197438.4元、保修金47233.6元及其逾期付款的利息等事实,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均予认定并在卷佐证。对上述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本院亦予确认。
对老山村委提供的2021年2月7日仙游县石苍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出具的《证明》,正容达公司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且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该证据恰恰证明双方合同第5.2条以及后面补充条款的约定,案涉工程款应该待上级资金补助到位后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5%,关于上级资金的约定的“上级”是属于哪个上级不清楚,属于约定不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2月7日,仙游县石苍乡人民政府财政所出具的《证明》记载:“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至西山路面硬化工程,上级拨补资金尚未全部到位,至今才下拨七十万元(该款项已经支付给施工方)。交通局省补、市补资金尚未拨付石苍乡财政所。特此证明。仙游县石苍乡财政所公章,2021年2月7日。”另外案涉《施工合同》第5.2条以及后面补充条款的约定“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并经上级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待上级资金补助到位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等”。从上述约定的内容分析,因为对“上级、交通局省补、市补资金”及“上级资金补助”的约定存在“上级”主体不明、拨付的时间不明、能拨付的金额多少不清。说明案涉《施工合同》存在附条件条款何时成就约定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对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处理原则:“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018年3月18日,承包人正容达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完成并经验收交付给发包人老山村委使用。故此,对老山村委认为案涉工程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的主张,本院不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正容达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以1338620元中标老山村委发布的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老山至西山路面硬化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2017年12月23日,正容达公司与老山村委就案涉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合同主要条款》第5.2条约定:“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并经上级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待上级资金补助到位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合同协议书格式》第10条约定:“保修期为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合同签订后,正容达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施工。2018年3月18日,案涉工程竣工后经正容达公司、设计单位福建省讯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世纪天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老山村委共同验收合格。2018年11月19日,仙游县审计局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作出仙审投报[2018]406号《审计报告》,审定案涉工程造价为944672元。至今,老山村委仅向正容达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尚欠工程款197438.4元及保修金47233.6元(944672×5%=47233.6)未支付。故此,正荣达公司于2021年1月8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在本院审理期间,正容达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同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闽0322民初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在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苍支行9040××××1025账户上的存款263613.25元。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老山村委与正容达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结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工程经过正容达公司施工后经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经仙游县审计局审核后造价944672元,双方无异议。故此,对正容达公司请求老山村委继续支付尚欠工程款197438.4元及保修金4723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此,正容达公司请求老山村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为:自2018年11月19日起以19743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9743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自2020年3月18日起以4723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正容达公司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老山村委的抗辩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的主张,根据上述证据分析,存在不合理不公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容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97438.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11月19日起以19743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9743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容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保修金4723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3月18日以4723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4元,由仙游县石苍乡老山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林双锦
人民陪审员  陈志满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悠
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