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2046号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北厝村南楼50号(经营场所:坛西大道东侧、山利村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扬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东,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666号1号楼1梯。
法定代表人:翁伯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3元,减半收取计1241.5元,由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颜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