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财保5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申请人:***,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申请人:钟伟,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先金,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666号1号1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3215706W。
法定代表人:郑伯洪。
申请人***、***、钟伟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3100000元范围内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其出具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期限三年,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伟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范益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宇婷
书 记 员 蒋中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