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容达建设有限公司

***、***容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民初19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举一,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容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路东路666号1号楼1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3215706W。
法定代表人:郑伯洪。
被告: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97号5栋现代之窗9楼D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89119884E。
法定代表人:胡贵量。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1268N。
法定代表人:金建国。
原告***与被告***容达建设有限公司、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毛 文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仁青祝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