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050号之一
原告: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刘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楠,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
法定代表人:毛文松,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院认为,原告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计762元,由原告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炎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茎松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