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保2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
法定代表人:刘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楠,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
法定代表人:毛文松,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家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宋炎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茎松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