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7680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护城居委会翊武西路1331号。
法定代表人毛文松。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曾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欧韵竹
书 记 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