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澧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3民初1122号
原告:湖南优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诚大厦2121号。
法定代表人:左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理南,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护城居委会翊武西路13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镇新河居委会澧州建材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优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优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优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2元,减半收取计3901元,由湖南优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前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