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3416号
原告: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群星居委会六组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护城居委会翊武西路133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51元,减半收取15976元,由澧县荣友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先 秒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施 春 娟
书 记 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