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保88号
申请人:***,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人:***,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申请人:***,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申请人:刘希佑,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申请人: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刘希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刘希佑银行存款20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煌建设有限公司、刘希佑银行存款20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