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园民初字第0383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司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泰祥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群星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何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东,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祥诉被告苏州泰祥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