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91民催50号
申请人苏州泰祥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9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于2018年7月20日出具的票号为30103272/20193067,申请人为苏州泰祥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熟市尚湖镇财政所(基本建设项目专户),到期日为2018年9月19日,出票金额为42200元银行本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泰祥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交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请求支付。
审判长 顾宏俊
审判员 张志斌
审判员 柳海峰
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