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合***二初字第00805号
原告:安徽富实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査卫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玛斯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实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玛斯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富实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实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富实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安徽富实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陶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戚冠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