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30民初1472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欣华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仲,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河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健傥,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被告:***,男,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原告***与被告南阳市欣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章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