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3执147号
南阳市欣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南阳市欣华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南阳市欣华商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5603元,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案涉房屋和施工资料已交付给申请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欣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全部得到实现,并向我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南阳市欣华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2021)豫13执14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