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财保134号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448866L。
法定代表人:郭虎英,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夷安大道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698090262J。
法定代表人:昝斌,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恒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镇泽安大道3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0629876567。
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
被申请人:昝斌。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单宏刚。
被申请人:张玲。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089510.0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89510.0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