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泽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越泽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4946

原告:***,男,汉族,19799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晓辉,北京和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之珠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87幢。

法定代表人:杨喜斌。

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38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周裕叶。

被告:鑫棕榈(北京)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涛。

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之珠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鑫棕榈(北京)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5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田雪姣

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