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泽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4946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晓辉,北京和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之珠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8号7幢。
法定代表人:杨喜斌。
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38号1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周裕叶。
被告:鑫棕榈(北京)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涛。
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之珠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鑫棕榈(北京)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田雪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臧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