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泽集团有限公司

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越泽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6409号

原告: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如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运达,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之珠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8号7幢。

法定代表人:杨喜斌,总经理。

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之珠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越泽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