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泽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越泽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625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9月13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98864232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海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