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泽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鑫诚东方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23679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原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X号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周裕叶。
被告:北京东方之珠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X号X幢。
法定代表人:杨喜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忠,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诚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X街X号X。
法定代表人:彭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忠,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之珠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北京鑫诚东方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芦玉杰
审判员 张若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