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581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高平市***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建忠,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任经理。
高平市***管有限责任公司与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高平市***管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383731元及违约金715119元,两项共计3098850元。案件受理费96172元,由高平市***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581元,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591元。后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5民终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生效后,高平市***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8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8月20日前支付100万元(承兑汇票),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142万元(现金或者承兑汇票),违约金715119元高平市***管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向晋城市春晨兴汇实业有限公司追要。由于分期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高平市***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2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毕晋胜
执行员 范永红
执行员 李向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