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611号
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冶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65256338(1—6)。
法定代表人:崇殿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明平,上海平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八百桥镇长山村村部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82516409Y。
法定代表人:张建彬,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50000元价值的其他等额的财产。***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150000元,保函有效期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昌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50000元价值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海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胡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