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特294号
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岱山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44249530。
法定代表人:黄书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纪明,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天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65256338。
法定代表人:崇殿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玉衡,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17日经巢湖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特邀调解员张朝辉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给付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13099.63元、保全申请费217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律师代理费14600元,共计人民币230369.63元;由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1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果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能够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和数额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两条约定期限和数额履行付款义务,被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另行向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且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就差欠的全部款项和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第一条约定的应付款项支付完毕后,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四、双方就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关系无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经巢湖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特邀调解员张朝辉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花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玉
书记员刘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