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宇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财保249号

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岱山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744249530。

法定代表人:黄书云,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冶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65256338。

法定代表人:崇殿勇,总经理。

申请人巢湖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 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