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民初1562号
原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冶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65256338。
法定代表人:崇殿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了原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7元,减半收取4849元,由原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丘 泉
人民陪审员 李志阳
人民陪审员 黄留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媛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