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1民初1562号之二
原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65256338,住所天长市天冶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崇殿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牛,安徽省天长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与***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正在法院审理,法院正在对双方的款项进行审计之中,要求延期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丘 泉
人民陪审员 李志阳
人民陪审员 黄留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 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